刚刚才被取缔的工商管理费,实际上在1998年就已经失去了合法性。而刚刚诞生的北京网店新规,则是有异曲同工之处?
工商管理费竟非法运行十年
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生平告诉记者,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郭生平认为,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条例》制定者称网店新规是工商曲解
北京市工商局在8月1日推出的“网店新规”,终于导致了网商的联名上访。但记者发现,在应对上访中。北京市工商局虽然依据的是北京市人大2007年年底发布的《北京市信息化管理条例》,但北京市人大却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在8月1日推出的“网店新规”,是“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分局将网店新规不合理的根源归结于北京市人大的立法工作上。接待人员称:工商局作为执法机构,既无权力也无义务接受或转交这份《听证申请书》,并要求六位网商代表去北京市人大提交申请。
今天在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工作人员在认真了解情况,并听取了六位代表的前两次“上书”经历后,当即表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北京市信息化管理条例》,但网商们反映的问题,属于北京市工商局的执法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他本人就是《北京市信息化管理条例》的立法小组成员,据他了解,该条例出台后,人大法制办已经对外明确解释过,“牌照只针对独立的网络零售网站,不适用于淘宝、易趣等C2C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北京市工商局赶在国务院废除“两费”前,甚至不顾奥运会期间的大环境,故意曲解《北京市信息化管理条例》,强推收费行政措施。
六位网商代表告诉记者,一位律师在邮件中表示:北京市工商局勾结名索网推出工商电子牌照认证一事,与刚刚被党中央严格惩治的“电子标签2000亿”一案异曲同工,都属于权力部门利用“立法、执法、商业服务三个环节中衔接不紧密”的漏洞,谋求私利的腐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