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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告前员工 索赔30万元遭败诉

作者: ,  出处:网易科技, 责任编辑: 王尔玉, 
2007-12-11 11:58
  西门子因此诉“前员工”索赔30万元的案件,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定西门子败诉。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2005年开始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数期培训生项目“Sales 100”,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毕业生已进入该项目。

  由于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西门子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培训费”,于是在2007年该项目引起极大争议。不少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一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两年后,便拒绝为西门子再服务三年。于是,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地提起数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前员工”赔偿二三十万元不等。

  昨天,有媒体获悉,西门子因此诉“前员工”索赔30万元的案件,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定西门子败诉。

  该案中,被诉人彭嘉(化名)2005年7月6日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今年6月30日,彭嘉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合同。西门子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9月6日,西门子申请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彭嘉的代理律师张孟奇表示:“仲裁委的裁定理由不是我们所主张的,但他们的理由也成立,但是回避了矛盾。”她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两年时间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以及30万元的赔偿是否可以包含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此前,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董保华教授也认为把这几项费用计入培训成本中有不妥之处。

  记者联系西门子公关部门,其一位负责人称还没有收到相关裁定书,无法置评。法律规定,西门子若不服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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